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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信息编号:1176029 发布时间:2018-11-27 12:34:01 
以下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信息发布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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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优惠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